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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权纠正枉法裁判的判决,我多次到上级反映无果

作者:崔浩频来源:新浪微博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殿堂;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神,是维护法律尊严、惩恶扬善、实现公正的执法者;法庭在神圣的国会下进行审判,法官肩负着正义的天平断案,这是何等的庄严和肃穆!

我叫崔浩频,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811965092xxxx,家住:江苏省东台市振兴路7我实名举报东台法院以及各级审判、检察机关严重侵害当事人民事管辖异议权利,有法不依,有错不纠的相关情况反映如下:

事件经过:

2013年,我向一审原告夏国银,吕根娣民间借款65万元,一分钟后即支付砍头息1.3万元,至2017年对方起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的( 2019 )09832号案件,一审原告向法庭证明本人已支付62.8万元,一审法院非法开庭,且枉法裁判后至202311月,法院执行局强行冻结五拆迁款150万元 ,对方申请执行款160多万元。

在有效答辩期内提出了级别管辖异议,一审法官孙云意扭曲事实,超过诉讼时效的方式,非法剥夺本人提出级别管辖的民事诉讼权利。故意不依法裁定,未先行处理管辖权异议,而直接非法缺开庭,并做出枉法裁判。开庭和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颠倒黑白,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十年时间,本息翻了近四倍,六年,本人及单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无法正常出行,受尽的各种折磨和重大经济损失。

二审在我上诉后,张振法官在庭审中查明本人在有效答辩期内提交了级别管辖异议,本应依《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四款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故意的认定提交的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相符,只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事实,予以采信,故意避而不谈有效答辩期的时间节点,并无法律依据胡说八道说我级别管辖没有诉权及上诉权。直接非法剥夺了本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枉法裁判。

再审院只对终审法院的没有诉权和上诉权的错误予以纠正,对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枉法裁判终审法院有法不依,且故意的枉法裁判不依法撤销,是典型的有错不究,包庇纵容

《民事诉讼法》笫13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先行裁定,否则不得开庭。这是程序正义的保障,也是审判活动最基本的常识,原审法官孙云文和终审法官张振福以及再审监督人员有法不依,使以上法条形同虚设!

程序的不公必然导致实体的不公。果不其然一审非法开庭庭审中本应查明对方职业放贷人职业资格,法官故意打断对方的职业陈述将话题岔开,引入其他话题(庭审录像和笔录为证。

一审原告无放贷资质,月息2分是顶格放贷,以盈利为目的、格式化合同、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员放贷,法院里的诉讼执行案件多起且数额巨大,公安部门出具的信访回复明确一审原告为社会放贷人,本应依法确认合同无效约定的2分月息不受法律保护,而一审院不调查其职业放贷人的身份,保护他的约定利息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不公正的,也是无效的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孙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振二人不合法不公正的判决,不过是废纸一张,他否定不了中国法律的权威以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改变不了百姓维护国家依法治国精神和法律尊严的信心和决心,但是法律在人民法院失去了他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百姓对当地公检法的形象和信任度大打折扣,无非正义来得晚些,只要我们这些受害者不倒下,得到最终公正公平会在中央依法治国的精神指导下,坚守司法公正的地方凸显出来,但可能不是该市人民法这里,很遗憾!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不应当只是标语、口号而写入宪法。有依法治国,权力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外,司法机关所审判的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充分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神,依法体现公平正义。我的被错判,虽然只有一个人的案件枉法裁判,可整个家族,及一些朋友的心也跟着我受煎熬。我在此要问,当地公检法,为何违纪违法?法治的阳光何时落在我的肩头。

多年来,我多奔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上级领导的关注与解决方案,请求上级领导彻查此事,依法公平公正妥善处理。切实为百姓办实事,不要让老百姓失望!还我一个公道。

实名举报人:崔浩频

2024920

责任编辑:lmjyu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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