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一水产养殖场遭强拆违法 损失巨大至今无赔偿来源:新浪微博 “强拆”在网络上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城镇化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发生拆迁方和被拆迁方的矛盾、冲突。这个矛盾应该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有关这类“暴力强拆”的事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时常见诸报端。此类事件的发生,对政府而言,是践踏自己的公信力;对党而言,是有悖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社会而言,是破坏和谐稳定的大局;对被拆迁方而言,那是对生命的亵渎。
我叫邵光明,汉族,身份编号:320122195706173xxxx,家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西街164号,我实名举报:南京市一水产养殖场遭强拆违法 损失巨大至今无赔偿 。 事件经过: 2006年3月14日,我与明因寺社区签订《渔场水面租赁承包合同》,承包梨花园低洼和什边地及72亩鱼塘和三间瓦木结构厂房及其他辅助设施进行水产养殖及配套设施一条龙生产服务,承包期自2006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以上两部分区域是相邻的,所以我便将两个区域合并在一起开展农业生产。 2019年7月30日,明因寺社区以我承包的土地性质已经转变为国有土地为由,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并返还租赁土地。该案经浦口区人民法院及南京市中院审理,【案号:(2019)苏0111民初9212号】,判决书中提到:因我承包的土地性质已经变成国有土地,《承包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下去,应予解除,但明因寺社区无权要求我返还土地,该土地的返还请求权应由合法的征收单位在依法足额补偿到位后行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征收部门至少是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因此,我的上述涉案土地应由浦口区政府进行征收。但判决生效后,浦口区政府一直未来人与我协商承租土地退还及征收补偿问题,在此期间我便仍然在涉案区域内生产经营。 2021年6月6日凌晨5点20许,涉案区域突然断电,我出门查看时发现时任桥林街道办事处明因寺社区书记的吕某带领100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闯入,看见我之后将我强行抬入事先准备好的面包车上(车牌号苏A61L2L)送至明因寺社区非法拘禁限制我人身自由长达4个多小时。待我在警察的协调下恢复了自由回到涉案区域时,桥林街道办事处已违法强拆完毕,我所有的机械设备、两套办公用品、生活用品、120立方冷库、空调、1000多平方的房屋等设施设备全部被损毁破坏并就埋入地下。 于是我在2021年7月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其违法强拆并赔偿强拆所造成的损失。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案号:(2022)苏0192行初925号】。行政赔偿一案于2023年11月3日开庭审理,至今未结案,法院倾向于双方和解协商赔偿,但桥林街道办事处始终未派人协商,在此之前仅赔偿了本人青苗费树木费280余万,除此之外造成的损失高达2250多万。 ”浦口区政府没有任何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发布征收公告,且在不通知不补偿的情况下,擅自将我所承租的地块变更为国有土地,属于严重违法行政行为。 桥林街道办事处强制行为违法,且越俎代庖,有滥用职权之嫌,还涉嫌构成破坏私有财产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北京、四川等地都将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2、如果破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地法院大多将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利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据本次邵光明说,桥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我的水产养殖场,我被迫离开自己多年生活的家园,生活遭受重创。多年来,该政府一直未对我进行赔偿。 该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拆迁我的水产养殖场,是否与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精神相悖?相关责任人是否应该承担破坏私有财产的刑事责任? 我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赔偿我的合法财物、浦口区政府尽快落实合法的征地补偿款并责令南京金基睿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 实名举报人:邵光明 2024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lmhuyd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