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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伤害了人民心中的法治信仰

作者:邓加鹏来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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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代,绝不允许再出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怪事。如何审判,作为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公平公正,一场没有结果、不能彰显公平公正的判决有违立法本意。一审和二审法官枉法裁判,而支持供销社的违规做法,导致我近4年多无法经营,给我造成了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既不公平公正又伤害了人民心中的法治信仰!

我名叫邓加鹏,家住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新城云林路绿地世纪城国际花都120号,身份证号:32082919791013305X,我实名举报事实如下:

事件经过:

2019128号,我和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杨春国以128万元年租金签订大中供销合作社850平门面房用于服装经营,在2020527号装潢接近完工,前期货品也陆续到店,定于61号正式开业的情况下,527号接到大中供销合作社季某转发的大丰区住建局,大中供销合作总社及大中供销合作社《关于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的通知》。

于是我立即响应政府号召,停工等待通知(在近4年多时间内我一天都没有经营),大中供销合作总社领导一再坚持此处房屋安全无隐患,一再主张要求我经营使用。导致我近4年多无法经营,给我造成了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庭审判长一审法官郑某、审判员张某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钟某民事判决违背法定证据,枉法裁决,做出没有法律依据事实错误的判决:

既然认定无效合同,违法出租在先,就不应该支持,让我承担占用费(1443287.67元)实际上就是租金,用占用费偷换概念。房子我一天都没有经营使用获利,进入打官司,保持现状鉴定,官司结束才能交付,就不存在占用费。供销社提供一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检测报告,持续扩大损失,一拖就是四年多,损失是由供销社领导失职渎职不作为造成的,更不应存在占用费。

供销社是产权人,出租的危房,属于违法出租,造成二房东和我签订的合同无效,造成后面巨大的损失,供销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承租供销社的房屋,供社销自始至终知道、认可、同意这个事情。下达危房通知函让我等待结果,对于后面损失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积极采取整改,加固措施,达到解除安全隐患,而不是提供一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检测报告,持续扩大损失,一拖就是四年多,损失是由供销社领导失职渎职不作为造成的,大丰法院不采信房屋主管部门的文件,而支持供销社的违规做法。

我的诉求:

1、大中供销合作总社领导违法违纪,负刑事责任。

2、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的枉法裁判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执法者必须全力呵护公民的法治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我相信法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我们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执法机构要在执法进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让群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不能伤害我们。

  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者吃到苦头。每一次错误判决,都可能成为人民心中法治信仰崩塌的链条。让法治成为普遍的公民信仰、成为基本的治理方式、成为日常的生活准则,就必须先从遏制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开始。徇私枉法者,一个都不能放过!践踏正义者,一个都不能姑息!

   实名举报人:   邓加鹏

20241118

责任编辑:lmhu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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