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伤害了人民心中的法治信仰来源:新浪微博
法治时代,绝不允许再出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怪事。如何审判,作为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公平公正,一场没有结果、不能彰显公平公正的判决有违立法本意。一审和二审法官枉法裁判,而支持供销社的违规做法,导致我近4年多无法经营,给我造成了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既不公平公正又伤害了人民心中的法治信仰! 我名叫邓加鹏,家住江苏省淮安市生态新城云林路绿地世纪城国际花都120号,身份证号:32082919791013305X,我实名举报事实如下: 事件经过: 2019年12月8号,我和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杨春国以128万元年租金签订大中供销合作社850平门面房用于服装经营,在2020年5月27号装潢接近完工,前期货品也陆续到店,定于6月1号正式开业的情况下,5月27号接到大中供销合作社季某转发的大丰区住建局,大中供销合作总社及大中供销合作社《关于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的通知》。 于是我立即响应政府号召,停工等待通知(在近4年多时间内我一天都没有经营),大中供销合作总社领导一再坚持此处房屋安全无隐患,一再主张要求我经营使用。导致我近4年多无法经营,给我造成了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庭审判长一审法官郑某、审判员张某和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钟某民事判决违背法定证据,枉法裁决,做出没有法律依据事实错误的判决: 既然认定无效合同,违法出租在先,就不应该支持,让我承担占用费(1443287.67元)实际上就是租金,用占用费偷换概念。房子我一天都没有经营使用获利,进入打官司,保持现状鉴定,官司结束才能交付,就不存在占用费。供销社提供一份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检测报告,持续扩大损失,一拖就是四年多,损失是由供销社领导失职渎职不作为造成的,更不应存在占用费。 供销社是产权人,出租的危房,属于违法出租,造成二房东和我签订的合同无效,造成后面巨大的损失,供销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的诉求: 1、大中供销合作总社领导违法违纪,负刑事责任。 2、一审法官和二审法官的枉法裁判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执法者必须全力呵护公民的法治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我相信法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我们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执法机构要在执法进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让群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不能伤害我们。 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者吃到苦头。每一次错误判决,都可能成为人民心中法治信仰崩塌的链条。让法治成为普遍的公民信仰、成为基本的治理方式、成为日常的生活准则,就必须先从遏制“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开始。徇私枉法者,一个都不能放过!践踏正义者,一个都不能姑息! 实名举报人: 邓加鹏 2024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lmhuyt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