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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子离婚案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望执法者秉公执法

作者:袁斌来源:新浪微博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殿堂;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护神,是维护法律尊严、惩恶扬善、实现公正的执法者;法庭在神圣的国徽下进行审判,法官肩负着正义的天平断案,这是何等地庄严和肃穆!

事件经过:

2024年4月26日,我儿子收到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张施琪诉你方离婚一案,离婚内容主要是分割袁博名下婚前房产的房屋租金75万元,后我们进行了反诉,并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张施琪名下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进行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夫妻共同存款约150万元,后张施琪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的交易流水,我们发现所有存款被她已转移和消费了,而法院在我们提交保全费后,第8天才对其实施保全措施,也只冻结了银行卡上的5.5万元,而未对支付宝、微信帐户进行冻结,导致张施琪冻结当晚和之后又从余额宝和微信里转移和消费了十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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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一审法院我作为代理人,已向法庭提出这笔资金是在财产保全期间转移的,张施琪自述是听到对她要采取保全措施了,怕身边没有钱用了,所以提前转给保姆的,法院最后也没有对张施琪作出任何处罚。(法院的这种做法合理性在哪里)

在一审的庭审中,张施琪对其中一笔50万元的转移款在法庭上陈述时,说其中20万元是支付给帮助带孩子的保姆费,(当时是没有孩子的,完全是虚假陈述)

还有一审中对于张施琪170万元的赌博流水中的5000元以上的流水进行法庭辩论时,张施琪的俩位律师无数处为其陈述是和朋友之间的吃喝玩乐、相互拆借。法官叫张施琪提交所有吃喝玩乐朋友姓名和联系方式时,张施琪称由于新换手机,所有联系方式全部已经没有了(属虚假陈述),一审法院也没有对其作出任何的处理意见。

一审裁定张施琪故意转移财产败诉,应返还袁博40万元。和部分诉讼费及保全费。

张施琪不服提出二审上诉请求:

一、在上诉状中又以50万元一审认定其为故意转移财产性质错误,并以其中的20万元是支付带小孩子的保母费为上诉理由,(当时还没有小孩,应属恶意转移行为及虚假诉讼)

在一审中明知的有几笔支出故意不主张,(在袁博不知情分居后的大额支出)在二审上诉状中以遗漏计算银行卡支出为上诉理由(应属恶意逾期诉讼)

二、张施琪律师还捏造虚假证据为上诉理由,把袁博每月交纳社保的支出说成每月为出租屋交纳租赁税,把袁博去出租屋超市里消费的流水说成经常去承租人处看看情况想达到分割婚前财产租金目的。

二审法院这样的做法,可能存在裁量权行使不当,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存疑,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中“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为原则”的要求。违背了“以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及审级制度,仅听从上诉人自述并无恶意转移财产的上诉意见成立来判定,本院以“酌情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我作为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已向法官明确指出上诉人存在虚假诉讼和捏造虚假证据及在保全期间转移财产的行为,以及张施琪有严重的赌博行为,法院最后也未对上诉讼人张施琪进行任何处理和处罚,判决书中也一字未提,那么这样的做法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嫌疑和司法的瑕疵问题。

执法者必须全力维护公民的法治信仰。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我相信法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我们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执法机构要在执法进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让群众感受到公平与正义,不能伤害我们。 执法者必须“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让知法守法者尝到甜头,让违法者吃到苦头。每一次错误判决,都可能成为人民心中法治信仰崩塌的链条。徇私枉法者,一个都不能放过!践踏正义者,一个都不能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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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如有一点点编造,我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我叫袁斌,是我儿子离婚案的代理人

2025年4月5日

责任编辑:lmhu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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