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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被车撞,还原事实真相那么难?”

作者:徐友明来源:新浪微博

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

事实与理由

2007年08月20日晚上8时左右,我乘坐其媳妇之兄张纯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沿沂水县长安路自北向南行驶,途径县医院路口时,恰逢红灯停车待。此时,一辆黑色桑塔纳2000轿车(车牌号:鲁DH9312)从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不知何故,该车在直行至路口中央后突然驶入逆行车道,猛烈撞击了正在等候红灯的张纯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事故导致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张纯海头部受重伤、颅骨骨折,我大腿骨折,车辆严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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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非但未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反而选择驾车逃逸。我作为事故现场目击者及受害者,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随后,我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而张纯海也在交警到场查勘结束后,由120送往医院接受救治。

在事故现场,路人在绿化带中发现了肇事车辆遗落的车牌(车牌号:鲁DH9312),该车牌随后被查勘现场的交警保存并带走。然而,令人震惊的是,这一关键证据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竟然“丢失”,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次日,伤者家属前往交警队处理事故,却得到了肇事车辆仍未找到的答复。同时,交警队还告知伤者家属,发生事故的路口监控设备恰好损坏,无法提供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这一连串的不幸事件,使得案件的侦破工作陷入了僵局。

此后,驾驶人张纯海与我多次前往交警队要求破案,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并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本案中,当地交警队的行为显然未能达到上述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的迟迟未能破案,与交警队在办案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可能存在的包庇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

请求上级部门依法核查“2007年08月20日沂水县长安路县医院路口交通肇事逃逸案”,督促相关部门尽快破案,还原事实真相,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请求对信访人及家属因本案所受损失给予合理赔偿,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以上所述全部属实,如有任何不实之处,反映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自媒体发布平台以及网友转载无关。

恳请有关部门领导能够牢记为民初心,坚守为民情怀,设身处地为民着想 用情用力为民解难,尽快深入实地,查明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百姓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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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徐友明

2025年4月23日

z任编辑:lmhy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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