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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房产交易中的司法公平之问:解约认定成谜证据链能否穿透迷雾

作者:陈小周来源:新浪微博、今日头条

在法治社会的语境下,司法判决本应是定分止争的 “压舱石”,然而厦门市一场普通的房产交易纠纷,却因关键事实认定分歧,演变成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度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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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 2016 4 28 日过户未果后,双方是否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协议” 这一核心争议,当事人陈小周(身份证号:3506021971100xxxxX)以完整证据链直指原审判决背离事实,揭开了这场历时八年的维权长跑。

一、楼市突变下的交易裂痕:从积极履约到反复磋商的事实脉络

2016 4 22 日,陈小周与邓艳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以 175 万元总价购买厦门房产,支付 6 万元定金。次日,厦门房价单日暴涨近 5000 / 平,市场行情突变埋下履约隐患。4 27 日,陈小周支付 24 万元首付款,双方约定 28 日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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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当日(4 28 日),邓艳因未提供湖北襄阳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导致交易受阻。其书面承诺 5 9 日前补齐材料,否则退件” 后,厦门不动产交易中心收下材料并完成网签。但在税务窗口前,邓艳突然以材料不全为由要求暂缓交税。考虑到首付款为借款,陈小周与邓艳协商 “先退回 24 万元首付款,保留 6 万元定金,待材料补齐后继续支付”。4 29 日,邓艳依约退款 24 万元,此后却迟迟未补齐关键的《曾用名证明》。直至 5 5 日,在警方协调下,双方达成 “退回 6 万元定金,继续等待过户” 的口头约定 —— 这一系列协商过程,均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警方调解记录佐证,清晰显示双方始终在探讨如何继续履行协议,而非解除合同。

二、房价翻倍引发的法庭攻防:虚假陈述与证据采信的激烈冲突

2016 10 月,厦门房价较签约时近乎翻倍,邓艳以 “无法开具曾用名证明” 为由拒绝履约。2017 3 月,陈小周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6 月,邓艳反诉称陈小周未按时支付 50 万元首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约并索赔 10.375 万元。

庭审中,邓艳当庭声称 4 28 日已协商解除协议”,将两次退款曲解为解约行为。但陈小周提交的关键证据形成完整反证:

1. 邓艳反诉状自认:其在反诉中明确主张 “协议未解除”,仅以 “未支付首付款” 为由要求解约,与庭审陈述自相矛盾;

2. 微信聊天记录4 29 日邓艳称 “去湖北补办材料”,5 4 日中介施学珍仍在催促 “让朋友尽快开派出所证明”,均证明双方持续推进履约;

3. 不动产交易中心文件:《收件收据》《网签记录》显示交易流程已实质推进,仅因材料问题暂缓,而非终止。

   然而,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 0213 民初 751 号判决却采信邓艳的虚假陈述,认定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这一认定与客观证据链严重冲突,直接导致陈小周丧失价值 175 万元的房产(时价已飙升至 352.4 万元),损失可得利益 177.4 万元;而邓艳却因虚假陈述获利,背离了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 的基本法理。

一、铁证如山背后的司法追问:是认定失误,还是另有隐情?

陈小周手持的《房屋买卖协议》《不动产登记收件凭证》《微信记录公证文件》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无争议,足以证明双方从未达成解约合意,仅因材料问题暂缓履行。但原审法院对以下关键疑点未作合理解释:

逻辑矛盾为何视而不见? 邓艳反诉状与庭审陈述自相矛盾,法院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认定其 “自认事实”;

程序正义如何保障? 邓艳未提供任何书面解约协议,2017年8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3民初751号林认真法官开庭审理仅凭口头陈述推翻书面合同及后续磋商事实,违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协商解除需达成合意” 的规定;

利益失衡为何无视? 判决导致守约方承受房价暴涨损失,违约方反获巨额利益,明显违背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陈小周援引《法官行为规范》第十八条(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申诉权)及最高人民法院 “对司法腐败零容忍” 的要求,恳请上级部门彻查此案。这不仅是个人维权,更是对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的深情呼唤 —— 当完整证据链被忽视,当虚假陈述被采信,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将何以稳固?

期待相关部门以事实为镜,以法律为尺,拨开迷雾,还当事人一个公正裁决,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实名举报人:陈小周

2025 5 13

责任编辑:lmnj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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