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判决不公的实名举报信来源:新浪微博 尊敬的相关部门: 我叫白新旷,男,汉族,身份编号:41048219721xxx,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新闻路。我实名举报原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人与李庆光、张国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存在忽视关键证据、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导致判决结果显失公正,严重损害我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启动抗诉程序,还我公道。 一、事件核心事实2018 年 1 月 3 日,因资金周转需求,我与张宏伟协商借款事宜,张宏伟提出以 5 分高额利息出借,并要求我预先出具100 万元借条(含利息)。当日,我通过刷卡向张宏伟取现26.4 万元,次日(1 月 4 日),张宏伟向我转账21.4 万元,并扣除5 万元作为预先收取的利息。随后,张宏伟指示其亲戚李庆光、张国香(夫妻关系)向我转款,其中李庆光转账40 万元,张国香转账50 万元,至此我实际收到借款100 万元。
2018 年 1 月 15 日,我向张宏伟归还借款95.7 万元(此前已支付 5 万元本金),合计还款100.7 万元。然而,2022 年张宏伟与李庆光因其他借贷纠纷产生矛盾,李庆光、张国香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我要求返还90 万元转款,原一、二审法院均支持其诉求,判决我返还该款项。 二、原判决存在的严重问题
(一)关键证据被忽视,事实认定错误资金往来逻辑被割裂:法院未综合审查我与张宏伟、李庆光、张国香之间完整的资金流转记录。2018 年 1 月 3 - 5 日,各方资金往来形成闭环:我先向张宏伟刷卡取现 26.4 万元,张宏伟扣除利息后转账 21.4 万元,再指示李庆光、张国香转款 90 万元,最终我向张宏伟还款 100.7 万元。这些记录足以证明该 90 万元实为张宏伟出借款项,并非无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 关联案件证据未予采信:在(2022)云 0111 民初 932 号等多起关联案件中,各方均明确陈述涉案款项系我向张宏伟的借款,且李庆光提交的与张宏伟女儿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转款行为受张宏伟指示。原判决对这些关键证据视而不见,片面认定我构成不当得利,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法律适用错误,判决违背法理诉讼时效认定错误 原判决以(2022)云 01 民终 10289 号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与事实相悖。李庆光、张国香自 2018 年 1 月转款时即明知资金流向,若认为构成不当得利,应从转款当日起算诉讼时效,至 2023 年起诉时已远超《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若存在张宏伟指示转款事实,则我与李庆光、张国香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更无诉讼时效适用基础。原判决对时效起算点的错误认定,严重损害我的抗辩权利。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认定错误 法院以张宏伟 “不承认借款” 为由,认定 “给付原因其后不存在”,属逻辑错误。若张宏伟指示转款事实存在,该委托关系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即持续有效,不因张宏伟单方否认而失效;若不存在指示行为,作为主动给付方的李庆光、张国香,应依据《民法典》第 985 条承担 “欠缺给付原因” 的举证责任,但原判决未要求其举证,反而将举证责任倒置,导致裁判不公。 三、举报诉求恳请贵院依法提请抗诉,督促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撤销原一、二审错误判决,驳回李庆光、张国香的不当得利诉讼请求; 对原一、二审法院忽视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进行审查,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错误判决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以上内容均属实,我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望贵院高度重视,彻查此案,还司法以公正! 实名举报人:白新旷 2025 年 6 月 6 日 责任编辑:lmhuyt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