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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案审理现多重违法,法院被指草率结案

作者:洪香华来源:新浪微博、今日头条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洪香华,我实名举报迁安市人民法院在廉金贵借款一案中存在办案不公、草率结案等严重问题,恳请上级领导彻查此事,维护司法公正与我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0 10 月,我与廉金贵结识并成为朋友。2011 1 1 日至 2013 8 16 日期间,廉金贵因承包滨河新村建筑项目急需资金,陆续向我借款共计 68 万元。廉金贵对该借款事实予以承认,并承诺于 2014 12 16 日前归还全部借款。因廉金贵逾期未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廉金贵偿还借款 68 万元,并按照年利率 6% 支付自 2014 12 17 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同时由廉金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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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迁安市人民法院办案存在的严重问题

(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笔录,审判长,孙雅会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6 11 21 日上午 9 点,案件在迁安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第一次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然而,此次开庭从未出现正式的法庭审判场景,我仅接到审判员马强一人电话通知签字,在对案件内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草率签字。庭审笔录显示廉金贵公告未到庭审判,但整个过程既无法院审判开庭的视频、录像记录,也未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我从未参与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庭审流程,也未听清、知悉所谓的庭审内容,可庭审笔录中却记载我 “听清了” 相关内容,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法庭组成人员未依法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但在本案中,我自始至终不知道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的具体身份,也从未见过这些人员,法院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严重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

(二)事实认定与法律文书存在重大瑕疵

有利证据无故消失:在诉讼过程中,我向法院提供了诸多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在判决书中未作任何体现,仿佛凭空消失。法院无视我方证据,导致案件事实未能得到全面、准确的认定。

庭审争议未在判决书中体现: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但这些关键争议问题在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法院未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和分析,便草率作出判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需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相关规定,使得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

立案通知与庭审笔录内容造假:立案通知中的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事实伪造情形。同时,庭审笔录也存在大量不实记录,未能真实反映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推理逻辑错误,自由裁量权滥用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法律推理逻辑混乱,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判。在未充分审查案件事实、忽视我方有利证据的情况下,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了有失公正的判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举报诉求

恳请上级领导对迁安市人民法院在廉金贵借款一案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彻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撤销迁安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作出的错误判决,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判令廉金贵偿还我借款 68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规范迁安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所述均为事实,我愿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望上级领导高度重视我的举报,尽快展开调查,还我一个公道!

实名举报人:洪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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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mnh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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