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文元租赁纠纷案司法不公的实名举报信来源:新浪微博 尊敬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司法监督部门: 我叫郭红增,系申诉人郭文元之子,汉族,我以实名形式,就郭文元与原河间市打井公司(现河间市水务局)租赁纠纷一案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程序违法及冤假错案问题,向贵部门提出举报,恳请依法彻查,还逝者以公道,维护司法公信力。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背景1985 年 5 月 12 日,原河北省沧州市河间打井公司将场地及电炉设备租给柳国良等人从事铸件加工。1986 年 5 月 23 日,经打井公司同意,柳国良将承租的厂房及设备转让给郭文元等人(厂名为环宇精密铸件厂),郭文元承担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打井公司口头承诺:"按时交纳租金,政策不变情况下可延期使用,如拖欠租金公司可采取措施",但未签订新合同,后该厂归郭文元个人经营。 1990 年,郭文元因三角债关系拖欠打井公司租金,公司口头提出停止租赁被拒。1990 年 12 月 29 日,郭文元在天津催要货款期间,打井公司以拖欠租金为由将库房、车间全部加锁。郭文元返回后交涉无果,要求公司算清租金(存在两笔抵房租款项:①铸件厂给河间机械厂的铸件款被公司石玉江支取;②代修房费公司未予扣除),但公司既未清算也不让搬离设备。1991 年,郭文元以公司侵权为由诉至河间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扣押并赔偿锁门期间合同利润损失 54 万元。
二、法院审理过程中的重大程序违法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理程序严重违规,法官变更无合法依据· 本案初始由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人民法院民事庭长孙春生审理,但在判决未下达前,突然由主管院长孙若冰介入重新审理,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合议庭组成及审理程序的规定,存在人为干预司法的嫌疑。 · 最终判决仅确认租赁关系解除,未支持郭文元的损失赔偿请求,案件受理费 18838 元由郭文元负担,明显违背 "谁过错谁担责" 原则。 (二)上级法院维持原判,掩盖程序瑕疵· 郭文元上诉至沧州中院时,因与山西签订新合同,将赔偿请求增至 83.6 万元。1994 年 9 月 17 日,沧州中院作出(1994)沧民终字第 XX 号判决,以 "证据不足" 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对打井公司锁门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实质审查。 (三)阻碍检察院监督,暴露案件重大疑点· 1995 年 5 月 17 日,郭文元向河间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于 7 月 15 日立案审查,11 月 19 日出具审查终结报告,建议沧州中院抗诉。但关键证据显示:法院以 ' 调阅不到原卷 ' 为由拒绝检察院阅卷,严重违反《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1 条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足以证明案件存在重大错误。 · 1996 年 8 月 1 日,河间市检察院再次催促沧州中院提请抗诉,但始终未获回应,监督程序被实质架空。 三、申诉过程的漫长曲折与司法系统怠于纠错· 1995 年起,郭文元先后向河北省高院、最高法、最高检申诉,均无实质进展。2000 年,因长期申诉精神压抑及医生误诊,郭文元患半身不遂,丧失继续申诉能力。· 2008 年 10 月,家属陪同郭文元向省高院申诉,2009 年 5 月 20 日省高院作出(2009)冀民申字第 XX 号裁定,驳回申诉。 · 2020 年,郭文元妻子查阅法院案卷并复印部分证据,发现:原审理过程中存在证据缺失、庭审记录不全等程序违法问题,向河间法院纪委举报后,法院已承认本案为 "冤假错案",但至今未启动纠错程序。 · 郭文元于申诉期间病逝,其 84 岁妻子至今仍在等待正义,而相关部门对已确认的冤假错案拖延处理,严重违背 "有错必纠" 的司法原则。 法院审理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关于"丢失东西不追究,毁坏电炉互不恢复"的协议说明, 我问过律师,这是一条无效的协议,协议应当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这叫什么协议,我在你院里你有门卫,公司丢失东西与郭何干,况且公司的电炉郭文元已完整的还给了公司(有人证)。完全考虑公司利益,不顾原告郭文元合法利益,这一条大大减轻了公司的法律责任,价值一千五百元的水箱和七千四百元的配电盘,有发票和人证都不判给郭文元。 亏损十一万元的事,当时环宇铸件厂刚建产,人工成本高,加工价格低,到后来,随着各个厂家合同加工价格的调高,一定有赢利。有各个合同用户的加工费价格表。 在此案中法院完全没维护郭文元的合法权益,只是一味的偏袒公司,郭文元家属在调卷时,发现全程没有让郭文元的律师参加诉讼,充分剥夺了郭文元的辩护权,没有举证、质证环节。因此,此案涉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孙若冰这样办案给郭文元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给社会对司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丧失了司法公信力。四、举报诉求与法律依据(一)核心诉求1. 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河间市法院、沧州中院在本案审理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拖延纠错等问题立案调查,追究相关法官的失职渎职责任; 1. 责令河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撤销原一、二审错误判决,重新审理郭文元租赁侵权赔偿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督促河间市水务局(原打井公司)依法清算租金债务,赔偿因非法锁门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程序违法应再审情形)、第 208 条(检察院抗诉权); ·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 21 条(检察监督职权); ·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 28 条(错案责任倒查机制)。 五、结语"正义或许迟到,但不应缺席",但本案中,郭文元直至病逝仍未等到公道,其家属历经三十余年申诉,却在法院已承认冤假错案的情况下仍被拖延推诿。我们坚信法治社会的公平底线,恳请贵部门以 "司法为民" 的宗旨彻查此案,让逝者安息,让法律尊严得以彰显。 实名举报人:郭红增 2025 年 6 月 19 日 责任编辑:lmnhy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