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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川法院法官伪造证据及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信

作者:唐守君来源:新浪微博

我叫唐守君,我现实名举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法官雷宇、刘静、何伦坤等人,在审理我诉蒋成美、杨传刚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纠纷一案中,存在帮助蒋成美、杨传刚伪造证据、篡改卷宗、程序违法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导致我 10 间房屋产权被非法侵占且房屋灭失,恳请依法彻查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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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合法购房与恶意串通事实

2001 12 4 日,我与蒋成美结婚(2012 7 月离婚)。2002 7 25 日,双方共同购买龙衣华、李清容位于永川区红炉镇新店茶园村五社的 10 间房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用笺印刷时间为 2000 6 月),约定价款 27000 元。我按约支付价款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协议甲方无 “龙彬” 签名,乙方无 “杨传刚” 签名。

2004 4 月,蒋成美与杨传刚恶意串通,伪造 2 份《房屋转让协议》(转让价款 8000 元),在甲方添加 “龙彬” 签名、乙方添加 “杨传刚” 签名。其中 1 份用于向永川区国土局申报房屋为二人共同所有,另 1 份作为 2010 年龙斌诉蒋成美、杨传刚案证据提交永川法院存档。上述伪造协议均未经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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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

我诉请法院:

确认蒋成美、杨传刚持有的 2002 7 25 日《房屋转让协议》(价款 8000 元)无效;

认定案涉房屋为我与蒋成美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为三份协议的真实性及房屋权属归属。

二、法官违法违纪事实清单

(一)伪造、篡改关键证据

篡改协议时间戳

法院档案室电脑存档的公信物证司法意见书显示,材料 1 中协议印刷时间为 2003 3 月,被篡改为 2002 5 月,且原 2003 3 月协议原件在档案室离奇丢失(附档案照相调取记录)。

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

重庆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现两个版本:

版本 1(档案室提取原件):存在一页两面字的造假情况,《正本》印章及骑缝章均偏小,骑缝章含 “司法鉴” 字样(多 “鉴” 字);

版本 2(法院万云全提供):《正本》印章及骑缝章均偏大,骑缝章仅 “司法” 二字(无 “鉴” 字)。

两版本内容排版不一致,均系伪造(附扫描件比对)。

挪用其他案件证据

法官将 2010 年龙斌诉蒋成美、杨传刚案(4021 号)中编号 32 8000 元协议,篡改为编号 31 后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两案卷宗编号对比)。

(二)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庭审记录造假

庭审质证笔录被篡改标注为 “鉴定室笔录”,且将鉴定室 3 人记录篡改为庭审 6 人记录。

证人作伪证未核查

证人黄庶在庭审中先称 8000 元协议为在场人签名”,后改口 “系其单独签名”,明显作虚假陈述,法官未予核查。

鉴定材料来源不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 18000 元协议)未注明系原件还是复印件,鉴定依据存疑。

合议庭组成违法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拖延 11 个月,未告知当事人;裁定书载明合议庭成员为 “审判长周文新、陪审员刘远珍、书记员龙丽娟”,但实际由雷宇、刘静、何伦坤审理,非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附永法民初字第 001549 号裁定书复印件)。

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审法官倪洪杰拒收我提交的法官伪造证据,并称 “你要告去告”,判决书仍存在 4 处错误;

高院再审未开庭审理,直接剥夺我的辩论权,判决书仍有 2 处错误(附再审裁定书)。

(三)裁判文书系统性错误

永川区法院(2014)第 01549 号判决书存在 11 处实质性错误:

将原告诉求 “确认 8000 元协议无效” 误判为 “确认 27000 元协议无效”;

漏记我已缴纳的司法鉴定费 6000 元、诉讼费 50 元;

当事人姓名错误:“唐守君” 误写为 “唐守军”,“李清容” 误写为 “李庆容”;

日期错误:协议签订时间 2002 7 25 日” 误写为 2002 7 15 日”;

当事人名称错误:“杨传刚” 误写为 “杨成刚”(附判决书勘误对比表)。

(四)枉法裁判与证据灭失

虚构代签事实

判决书称 “龙斌委托龙衣华代签名”,但未调取任何委托手续,属无据认定(附庭审询问记录)。

无视伪造签名

杨传刚、蒋成美伪造的 8000 元协议中 “龙彬” 签名非龙斌本人所签,法官对此造假行为未予认定(附判决书)。

关键证据灭失

我在档案室提取的 2003 3 月协议原件丢失,法院无法说明去向(附档案照相提取记录)。

三、法律依据与追责请求

(一)涉嫌罪名及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7 条(伪造、毁灭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9 条(徇私枉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46 条(对违法法官的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2 条(司法过错赔偿责任)。

(二)具体诉求

对雷宇、刘静、何伦坤等法官立案侦查,追究其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

撤销(2014)第 01549 号错误判决,重新审理确认房屋产权;

责令永川区法院赔偿:

房屋损失:268㎡×3300 + 水泥地 79㎡×165 = 129.7435 万元;

营业损失:5 ×3.6 万元 = 18 万元(附侵占房屋门面照片);

宅基地社会保障补偿:15 ×7000 = 10.5 万元(附 2018 年拆房价格表);

落实中央第 12 巡视组 2017 3 月转办函要求,督促永川法院民二庭韩庭长办理国家赔偿事宜。

四、证据清单

2002 7 25 日《房屋转让协议》及永川区红炉镇新店农村商业银行付款凭证;

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个版本对比扫描件;

档案室协议丢失证明及照相调取记录;

2014)第 01549 号判决书勘误表;

庭审笔录及合议庭组成违法证据;侵占房屋现场照片(8 套房、5 个门面)。

我承诺上述内容均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历经 11 年维权,法官违法行为导致我倾家荡产,恳请上级机关彻查此案,维护司法公正!

实名举报人:唐守君

2025 7 6

责任编辑:lnhy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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