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川法院法官伪造证据及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信来源:新浪微博 我叫唐守君,我现实名举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法官雷宇、刘静、何伦坤等人,在审理我诉蒋成美、杨传刚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纠纷一案中,存在帮助蒋成美、杨传刚伪造证据、篡改卷宗、程序违法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导致我 10 间房屋产权被非法侵占且房屋灭失,恳请依法彻查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合法购房与恶意串通事实 2001 年 12 月 4 日,我与蒋成美结婚(2012 年 7 月离婚)。2002 年 7 月 25 日,双方共同购买龙衣华、李清容位于永川区红炉镇新店茶园村五社的 10 间房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用笺印刷时间为 2000 年 6 月),约定价款 27000 元。我按约支付价款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协议甲方无 “龙彬” 签名,乙方无 “杨传刚” 签名。 2004 年 4 月,蒋成美与杨传刚恶意串通,伪造 2 份《房屋转让协议》(转让价款 8000 元),在甲方添加 “龙彬” 签名、乙方添加 “杨传刚” 签名。其中 1 份用于向永川区国土局申报房屋为二人共同所有,另 1 份作为 2010 年龙斌诉蒋成美、杨传刚案证据提交永川法院存档。上述伪造协议均未经我同意。
(二)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 我诉请法院: 确认蒋成美、杨传刚持有的 2002 年 7 月 25 日《房屋转让协议》(价款 8000 元)无效; 认定案涉房屋为我与蒋成美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为三份协议的真实性及房屋权属归属。 二、法官违法违纪事实清单 (一)伪造、篡改关键证据 篡改协议时间戳 法院档案室电脑存档的公信物证司法意见书显示,材料 1 中协议印刷时间为 2003 年 3 月,被篡改为 2002 年 5 月,且原 2003 年 3 月协议原件在档案室离奇丢失(附档案照相调取记录)。 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书 重庆公信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出现两个版本: 版本 1(档案室提取原件):存在一页两面字的造假情况,《正本》印章及骑缝章均偏小,骑缝章含 “司法鉴” 字样(多 “鉴” 字); 版本 2(法院万云全提供):《正本》印章及骑缝章均偏大,骑缝章仅 “司法” 二字(无 “鉴” 字)。 两版本内容排版不一致,均系伪造(附扫描件比对)。 挪用其他案件证据 法官将 2010 年龙斌诉蒋成美、杨传刚案(4021 号)中编号 32 的 8000 元协议,篡改为编号 31 后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两案卷宗编号对比)。 (二)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庭审记录造假 庭审质证笔录被篡改标注为 “鉴定室笔录”,且将鉴定室 3 人记录篡改为庭审 6 人记录。 证人作伪证未核查 证人黄庶在庭审中先称 “8000 元协议为在场人签名”,后改口 “系其单独签名”,明显作虚假陈述,法官未予核查。 鉴定材料来源不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材 1(8000 元协议)未注明系原件还是复印件,鉴定依据存疑。 合议庭组成违法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拖延 11 个月,未告知当事人;裁定书载明合议庭成员为 “审判长周文新、陪审员刘远珍、书记员龙丽娟”,但实际由雷宇、刘静、何伦坤审理,非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附永法民初字第 001549 号裁定书复印件)。 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审法官倪洪杰拒收我提交的法官伪造证据,并称 “你要告去告”,判决书仍存在 4 处错误; 高院再审未开庭审理,直接剥夺我的辩论权,判决书仍有 2 处错误(附再审裁定书)。 (三)裁判文书系统性错误 永川区法院(2014)第 01549 号判决书存在 11 处实质性错误: 将原告诉求 “确认 8000 元协议无效” 误判为 “确认 27000 元协议无效”; 漏记我已缴纳的司法鉴定费 6000 元、诉讼费 50 元; 当事人姓名错误:“唐守君” 误写为 “唐守军”,“李清容” 误写为 “李庆容”; 日期错误:协议签订时间 “2002 年 7 月 25 日” 误写为 “2002 年 7 月 15 日”; 当事人名称错误:“杨传刚” 误写为 “杨成刚”(附判决书勘误对比表)。 (四)枉法裁判与证据灭失 虚构代签事实 判决书称 “龙斌委托龙衣华代签名”,但未调取任何委托手续,属无据认定(附庭审询问记录)。 无视伪造签名 杨传刚、蒋成美伪造的 8000 元协议中 “龙彬” 签名非龙斌本人所签,法官对此造假行为未予认定(附判决书)。 关键证据灭失 我在档案室提取的 2003 年 3 月协议原件丢失,法院无法说明去向(附档案照相提取记录)。三、法律依据与追责请求 (一)涉嫌罪名及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7 条(伪造、毁灭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9 条(徇私枉法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46 条(对违法法官的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2 条(司法过错赔偿责任)。 (二)具体诉求 对雷宇、刘静、何伦坤等法官立案侦查,追究其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的刑事责任; 撤销(2014)第 01549 号错误判决,重新审理确认房屋产权; 责令永川区法院赔偿: 房屋损失:268㎡×3300 元 + 水泥地 79㎡×165 元 = 129.7435 万元; 营业损失:5 年 ×3.6 万元 = 18 万元(附侵占房屋门面照片); 宅基地社会保障补偿:15 年 ×7000 元 = 10.5 万元(附 2018 年拆房价格表); 落实中央第 12 巡视组 2017 年 3 月转办函要求,督促永川法院民二庭韩庭长办理国家赔偿事宜。 四、证据清单 2002 年 7 月 25 日《房屋转让协议》及永川区红炉镇新店农村商业银行付款凭证; 司法鉴定意见书两个版本对比扫描件; 档案室协议丢失证明及照相调取记录; (2014)第 01549 号判决书勘误表; 庭审笔录及合议庭组成违法证据;侵占房屋现场照片(8 套房、5 个门面)。 我承诺上述内容均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历经 11 年维权,法官违法行为导致我倾家荡产,恳请上级机关彻查此案,维护司法公正! 实名举报人:唐守君 2025 年 7 月 6 日 责任编辑:lnhyuu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