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光国关于其子溺亡事故的实名举报来源:新浪微博 举报人彭光国是彭天宝的父亲。现就四岁儿子彭天宝因施工方过错溺亡,且原晋江市人民法院法官谢远欣审判决不公一事实名举报。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施工方过错第三人施天壤翻建位于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首峰村坫头93号的两层民房,该民房的拆除和开挖地基工程由施能财经营的宇翔工程部承包,施能财又将工程转包给袁华富。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为获取现场石材,开挖处于安全封闭状态的三化厕石板,形成危险露天土坑。施工时还挖断了土坑旁邻居施良割的污水管,既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未通知业主施天壤和施良割,致使露天土坑积满污水,形成更危险的露天污水坑。明知露天污水坑的危害性,且施工方在施工时及撤离前,仍然均未对该污水坑进行回填,也未布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便撤离现场。
2021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5 时左右,我的四岁儿子彭天宝不慎掉进该污水坑内溺亡。施工方得知消息后,不仅不主动调解协商赔偿事宜,反而强词夺理推卸责任。 二、原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一)对施工方责任认定错误1. 施工方作为专业承揽人,违反安全施工义务,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施工方在施工中挖断污水管致土坑积满污水,且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虽案发时前期拆除工作暂时结束,但后期开挖地基及填平水泥基础等工程未进行,工程项目整体未完结,施工方仍对工地负有管理义务,但其未履行。 施工方未尽安全保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施工方作为危险源制造者,明知污水坑危险,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直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施工方证言矛盾,事实未查清。施工方称未回填土坑的原因是房东弟弟为“晒污泥去味”的指示,而证人石安保称已清理坑内淤泥,但周围地面上却没有一点污泥和任何清理的痕迹,二者矛盾明显且缺乏逻辑性。若石安保清理了坑内污泥,则晒坑内污泥的前提不成立;若晒污泥为真,则石安保的清理行为不成立。且新证据是在再审驳回后才发现的(与施天壤、村支书施文广的通话录音),足以推翻原审裁判,证明施工方存在重大过错,还可能存在钱权交易行为。并导致司法程序空转,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利和再审利益,致使我和孩子的权益严重受损。 (二)监护人责任比例划分明显不当我已尽合理监护义务,将孩子交由年长子女照顾,因工作疲劳且对污水坑不知情,无法预见事故。相较于施工方肆无忌惮、明知故犯的重大过错,我的责任显属次要。但原审判决我承担 75% 的责任,比例明显过高,远超同类案合理比例,严重显失公平。且我与施天壤签订的协议已撤销相关不合理的条款,一审法院也认可合法有效并予以撤销。为什么真正制造危险的施工方却反而无需担责?施天壤的赔偿并不包含施工方的赔偿份额,一审、二审及再审法院为什么判施工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有误施能财与袁华富属共同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宇翔工程部作为个体工商户,施能财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原审未认定其主体责任。 (四)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 修正)》第十五条,本案 2022 年立案判决,应按 2021 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1140 元计算死亡赔偿金,而一审按 2020 年度的 47160 元计算,违反法律规定。 三、与类似案例对比及诉求参考(2018)京 03 民终 693 号、(2015)洪民初字第 01049 号民事判决案例,类似情况下施工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本案中施工方过错更严重,原审却判其无责,显属同类不同判。 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恳请贵院: 1. 撤销一审、二审及再审的错误判决和裁定; 2. 改判施工方(施能财、宇翔工程部、袁华富)承担 35% 的赔偿责任,即 405176.27 元; 3.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错误,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及司法公正。 实名举报人:彭光国 2025 年 7 月 20日 责任编辑:lmnhyu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