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润公司违法扣车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的实名举报信来源:新浪微博 举报人(一审被告):庞海顺,我实名举报:天润公司违法扣车及原审法院程序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4 年 1 月 11 日,我名下豫 EF4886 及豫 F1372 挂重型营运货车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105 国道收费站东侧被十余人扣押至广东天润物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 “天润公司”)停车场。次日起,天润公司以 “有纠纷” 为由拒绝放行,司机张东凤、郭合林滞留三天交涉无果。同年 3 月,我与张民顺等人前往交涉仍遭拒,多次报案后,当地分局于 4 月 30 日答复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2014 年 8 月,天润公司要求我缴纳停车费并经田晓红准许方可取车。我于 9 月 22 日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但天润公司仍以 “交停车费” 为由拒放车辆。2017 年 12 月,我再次要求取车,天润公司又以 “需缴 14 万余元停车费” 拒绝。(2018)粤 2072 民初 3266 号案件中,刘海庆、冼文彬当庭证实上述事实;广东省检察院抗诉后,(2018)粤 20 民再 147 号判决生效,但天润公司负责人蔡海防仍拒绝放车。 自 2014 年 1 月 11 日至今,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及抗诉后再审,均认定涉案车辆属被违法侵权标的,我为被侵权受害人。 2014 年 12 月 16 日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 417 号判决载明:我虽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起诉,但此前已多次向公安机关主张权利,田晓红持续拒还车辆及证件,故经济损失应自 2014 年 1 月 12 日起算至实际返还之日。 2015 年 10 月 15 日(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 458 号判决显示:二审期间田晓红将车辆行驶证及停车卡交至法院请求交接,但我以 “无力支付停车费、车辆未年审无法开回,应由田晓红结清费用并赔偿损失” 为由拒绝接收,可见对方未实际提出车辆交接。2018 年 5 月 18 日广东省检察院粤检民(行)监(2018)44000000076 号抗诉书指出:二审已认定田晓红扣押车辆至天润公司构成侵权,我自 2014 年 1 月起多次主张权利并起诉,主观上积极维权。天润公司仅提供 2014 年 8-9 月通话记录称曾要求我取车,但无法解释此前拒放原因,且高额停车费(22.2 万元)系田晓红所致,我未立即取车符合常理,二审判决我承担扩大部分损失有违公平。 天润公司五年多违法扣车却成 “合法受益者”,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田晓红持有的 TR80068 号停车卡,结合司机张东凤、郭合林陈述(系侵权方人员与天润公司办理),证明天润公司与侵权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天润公司在历次诉讼中辩称 “我与田晓红协商后自愿停车”,与查明事实矛盾,属故意掩盖非法扣车事实,放任损失扩大以收取高额费用。 天润公司作为盈利场所,对侵权车辆提供 “强制服务” 并收费,被一审法院认定为 “符合日常习惯”,明显违背法理。 天润公司诉我欠付停车费属 “倒打一耙”,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提交的通话记录无法证实内容及 “无条件放车” 意图,田晓红委托律师的律师函亦非无条件放车证明。 五年诉讼期间,天润公司未依法将车辆交至法院,我不存在程序过错,所谓 “重大过错” 认定无依据。 本次一审(2018)粤 2072 民初 3266 号判决第二项,无视省检察院抗诉意见及(2018)粤 20 民再 147 号判决(其中 22200 元为赔偿我的损失),强行判决我替田晓红支付天润公司 22200 元,毫无依据。此外,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该案适用普通程序,却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判决书却载明 “合议庭组成”,属弄虚作假,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实名举报人:庞海顺 2025 年 8 月 13 日 责任编辑:lmhuy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