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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恳请纠正保亭县法院错判,维护 72 岁老党员合法权益

作者:黄东来源:新浪微博

本人黄东,系黄志廷之子。现以实名方式,就保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存在的不公问题进行举报,恳请上级部门依法核查,纠正错误判决,维护我父亲黄志廷的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平正义与海南自贸港法治环境。

一、两起案件核心矛盾:违法者判无罪,守法者遭定罪,司法公平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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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长老婆多次违法却判无罪,证据确凿仍 “脱罪”
2025 年7月25日,保亭县法院作出(2025)琼9029刑初14号刑事判决,判决村长老婆郑巧艺无罪。
2020 年10月8日,加茂镇加答母赤村现任村长老婆到我家庭承包地,将我弟弟打成轻伤二级(已达刑事立案标准);2021 年8月12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本应遵守法律约束),又纠集多人持械到该承包地,以刀砍、脚踩、拔苗等方式故意毁坏我父亲种植的树苗,经法院审理已判决其赔偿我父亲家庭 5000 元(民事赔偿已确认侵权事实)。
根据《刑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再犯新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且 “故意伤害致轻伤”“故意毁坏财物”(若损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均已构成刑事犯罪。然而,在 “轻伤二级鉴定”“故意毁坏财物生效民事判决” 等铁证面前,保亭县法院却判决村长老婆无罪,完全无视其 “取保候审期间再违法” 的加重情节,也未对其刑事违法行为作出应有惩处。

(二)我父亲黄志廷从来都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够证明我父亲黄志廷犯寻衅滋事罪,却被虚构事实判寻衅滋事罪获刑。

2025 年7月25日,保亭县法院对(2025)琼 9029 刑初 5 号寻衅滋事案作出的判决书,认定我父亲黄志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判令退还家庭赖以生存的承包地由村集体处置。但纵观全案,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我父亲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判决书中的 “定罪依据” 完全违背《刑法》规定,具体问题如下:
罪名定性严重违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或损毁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而我父亲从未实施任何一种行为 —— 既未打人、骂人,未损毁他人财物,更未在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但判决书却以 “默许亲属实施违法行为”“心态有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特征” 为由定罪,将 “默许”(无任何行为指向)、“心态”(主观臆测)作为定罪标准,完全突破法律明文规定,属于 “法无明文规定而定罪”。
核心事实无证据支撑:判决书提及 “我父亲在林权改革时不让土地原所有人指界”“提供虚假信息强拿硬要土地”,但事实上:
我父亲的土地确权经过保亭县政府多个部门层层审核,测量由政府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有《林权证》《承包合同》等官方文件佐证,不存在 “操纵政府部门” 的可能;
海南省多级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如 379 号行政判决书、省高院琼民申 2090-2093 号裁定书),明确 “村长一伙对我父亲承包地无任何权利,无利害关系”,直接否定了 “强拿硬要土地” 的虚假事实。

程序严重违法:我父亲的辩护律师在一审中两次申请 “排除非法证据”“召开庭前会议”“调取无罪证据”,主审法官李传智均未依法审查 —— 第一次无任何调查回应,第二次甚至未看申请书、未合议便直接驳回,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且判决书内容与检察院起诉书高度一致,未体现法院对证据的独立审查,大量采纳 “猜测性证言”“未经证实的无效证据”,违背 “以审判为中心” 的刑事诉讼原则。

无视人道主义与客观事实:我父亲今年 72 岁,是有着多年党龄的老党员、老农民,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身患多种疾病。但李传智法官未作 “羁押必要性审查”,当庭宣判后直接将其押送看守所羁押,既无视其年龄与健康状况,也无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权益(承包地是家庭生存基础),判决 “退还土地” 更是毫无法律依据。

二、向主审法官李传智提出 11 项质疑,恳请公开答复并核查

针对(2025)琼 9029 刑初 5 号案件的违法判决,本人向保亭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李传智公开提出以下 11 项质疑,要求依法作出答复,并恳请上级监察、司法部门核查:

本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我父亲在林权改革时在何时何地不让案涉土地原所有人到场指界?

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本案所谓的 “土地原所有人” 有承包地落在我父亲承包地范围内?

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我父亲通过什么手段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强拿硬要土地?当年土地确权经政府多部门审核、政府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指导测量,我父亲如何 “操纵” 整个保亭县政府的土地确权工作?

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我父亲 “默许亲属实施违法行为”?该 “默许” 对应的具体违法行为是什么?如何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任一情形?

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我父亲主观心态具备 “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的特征?“心态” 属于主观臆测,如何成为定罪依据?该 “心态” 对应的具体违法动作是什么?

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我父亲在何时何地骂了谁、骂了什么内容?恐吓谁、恐吓了什么内容?打了谁、用什么工具打?造成什么后果?有谁因我父亲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辩护律师第一次开庭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召开庭前会议、调取无罪证据,为何未依法审查、无任何调查回应?

第二次开庭时,辩护律师再次递交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为何未看申请书、未合议便直接驳回?

判决书与检察院起诉书高度一致,未体现独立审查,判决采纳的每一份定罪证据如何满足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标准?为何滥用猜测性证言、未经证实的无效证据?

我父亲 72 岁,向来遵纪守法的老党员,从来没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有合法《林权证》《承包合同》,依法经营承包地,如何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海南省多级法院生效裁判已确认我父亲对承包地的合法权利、村长一伙无利害关系,为何仍判决我父亲有罪并退还土地?未作羁押必要性审查便当庭羁押患病老人,是否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三、恳请上级部门依法履职,纠正错判、维护正义。

本人家庭为维护合法权益,近五年已经历行政、刑事、民事 40 余起官司案件,多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均确认我父亲对承包地的合法权利,村长一伙的多次诉讼均因无事实依据而败诉。但保亭县人民法院李传智法官却无视生效裁判、无视铁证,作出违法判决,不仅侵害我父亲的人身权、财产权,更损害司法权威、破坏基层稳定与海南自贸港的法治形象。

现本人实名恳请:

上级人民法院(如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举报人的父亲黄志廷不服一审(2025)琼 9029 刑初 5 号寻衅滋事案的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的案件进行网络公开庭审,撤销错误判决,宣告我父亲黄志廷无罪;

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李传智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程序违法、徇私枉法嫌疑)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责任;

上级人民法院(如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举报人黄东与胞弟黄义不服一审(2025)琼9029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的案件,进行网络公开庭审,撤销错误判决,依法追究村长老婆郑巧艺的刑事责任;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村长老婆郑巧艺 “故意伤害致轻伤”“取保候审期间故意毁财” 案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纠正 “违法不究” 的错误;

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王淡平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的违法判案行为(徇私枉法嫌疑)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其责任;

维护我父亲的合法土地权益,确保《林权证》《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捍卫海南高院生效裁判的尊严与自贸港法治环境。

本人黄东对以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有需要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生效裁判文书、《林权证》、伤情鉴定报告等)。

实名举报人:黄东(黄志廷之子)

2025 年 9 月 3 日

责任编辑:l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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