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 万投资建厂遇拆迁,权益遭侵后原审判决引争议来源:新浪微博 “2005 年我拿出全部积蓄投资改造厂房,2013 年拆迁时却被排除在外,339 万投资款、近 900 万预期租金损失至今未获合理赔偿,原审判决让我看不到希望。”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市民钟诚手持多份协议、投资凭证及判决书,向媒体实名反映自己的拆迁权益被侵害问题。他表示,在与新春环保厂、振发置业、百步亭置业、余华岭集团的纠纷中,原审法院存在证据采信不当、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目前已正式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缘起:投资 339 万救企建厂,协议履行 7 年无争议 时间回溯至 2005 年,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新春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 新春环保厂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经时任新春村村委书记刘洪学协调,从事建材生意的钟诚被邀请投资改造厂房,以盘活企业。 “当时新春环保厂承诺,我承担全部建房资金,建成后可占 60% 建筑面积,租金收益和拆迁补偿都按协议分配。” 钟诚回忆,2005 年 8 月 3 日,新春环保厂向他出具新春村委会批准文件《申请报告》和《授权委托书》上明确委托其改造厂房、承担资金并任厂长经理;8 月 5 日,他与新春环保厂(由副经理周小某代表)签订《联合改造厂房协议》,进一步约定 “拆迁时总补偿款扣除投资后,剩余部分双方各分 50%”“新春环保厂承担历史债务” 等核心条款。 2006 年 4 月,钟诚与施工方张腊生签订《建房合同》,以 355 元 /㎡的包工包料价格启动建设;2007 年 2 月,因厂房需加层,双方又签《补充协议》,明确 “加层投资由钟诚承担,使用权及产权归其所有,仅无偿给新春环保厂 150㎡”。 据钟诚提供的凭证显示,2006 年 4 月至 2008 年 5 月,他累计支付建房款 196.4 万元(施工方张腊生 2008 年 6 月出具《收条》)、装修款 53.622 万元(罗红胜同期《收条》);2006 年至 2013 年,又支付水电改造、道路维修等杂费 89.3 万元(附采购凭证及工人证言),总投资达 339.322 万元,建成厂房总面积 4300㎡,远超协议约定的 3712㎡。“2006 年 9 月厂房建成后,我按 60% 比例收租金,新春环保厂按 40% 收,2006 到 2013 有合同和银行流水为证,这 7 年双方从没有过争议。” 钟诚说,他本以为这份 “双赢” 的合作会长期持续,却未料到 2013 年的 “城中村” 改造会彻底打破平静。 争议:拆迁补偿被 “暗箱操作”,339 万投资款难追回 2013 年,新春村启动 “城中村” 改造,振发置业、百步亭置业成为拆迁主体。作为厂房 60% 权益人,钟诚却始终未收到任何拆迁协商通知。“直到 2018 年我去查拆迁档案,才发现自己的权益早被人‘卖’了。” 提及此事,钟诚难掩愤怒。 档案显示,2013 年 7 月 3 日,新春环保厂单方面委托周小某处理拆迁事宜,未告知钟诚;7 月 5 日,周小某与振发置业、百步亭置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总额 278.4 万元(按 750 元 /㎡计算,远超新春村公布的 “集体企业房屋 650 元 /㎡” 标准);10 月 21 日,周小某出具《承诺书》,称 “拆迁款已全额领取,房屋无任何纠纷”,随后这笔补偿款全部转入余华岭集团,余华岭集团再转给了周小某个人了,最终被余华岭集团实际控制,没有转入到新春环保设备厂。 “他们不仅没按协议扣减我的投资款、分配补偿,还刻意隐瞒我的权益!” 钟诚表示,发现真相后,他多次找新春环保厂、余华岭集团协商,对方却以 “协议无效”“集体资产与个人无关” 为由拒绝沟通,甚至否认他的投资事实。 诉讼:原审判决引质疑,多项违法点成维权关键 为追回权益,2018 年钟诚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因恶意串通无效,并要求新春环保厂、振发置业、百步亭置业、余华岭集团连带赔偿 1452.34669 万元(含投资款 339.322 万元、预期租金损失 896.7 万元、房屋残值 20.5551 万元)。然而,一审法院虽认定《联合改造协议》有效,却仅判决新春环保厂返还投资款 216.9551 万元、补偿 30.72245 万元,驳回对其他三被告的诉求,理由是 “合同相对性”“余华岭集团与新春环保厂独立”。2019 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 “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余华岭集团不构成法人人格混同”,对钟诚提交的租金流水、股东关联证据未予采信。 “这个判决完全不合理!” 钟诚指出原审判决存在三大核心问题: 一是证据采信不当。《联合改造协议》《补充协议》等均有签字盖章,租金流水、投资收条能佐证履行事实,原审却以 “协议未备案” 弱化效力,违反《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规定; 二是法律适用错误。振发置业、百步亭置业作为专业拆迁单位,未核查实际权利人就签协议,明显符合 “恶意串通” 情形;余华岭集团与新春环保厂存在人员混同(周小某同时任职)、财务混同(拆迁款由其支配),依《公司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审均未认定;同时,原审以 “合同相对性” 驳回对第三方的诉求,忽视《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共同侵权” 条款,且未支持预期损失,违反 “违约损失应含可得利益” 的规定;新春村余华岭集团是新春环保设备厂唯一股东。 三是程序违法。原审未依职权追加余华岭集团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导致其股东责任未审查;钟诚申请调取两公司财务往来账以证明资金混同,也被法院拒绝,剥夺了他的举证权利。 诉求:恳请最高法再审,还权益一个公正 “我今年 62 岁了,为这事奔波了 7 年,耗尽了精力和积蓄,但我不会放弃。” 钟诚表示,目前他已正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请求:一、启动对(2019)鄂 01 民终 8391 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程序,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四被告连带赔偿 1452.34669 万元;三、监督纠正原审法院的违法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手里有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我的投资和权益,也能证明原审判决的错误。” 钟诚希望通过媒体发声,让更多人关注他的遭遇,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依法审查,“不仅是为我自己讨回公道,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让更多投资者遭遇类似的不公。”目前,钟诚的再审申请已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进展仍在等待中。媒体将持续关注此事后续。 2025 年 9 月 11日 责任编辑:lmf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