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香华八年追讨 68 万借款 指法院审理多环节违法申请抗诉来源:新浪微博
事实与理由 一、庭审程序违法,审判员马强违规主导 “形式庭审” 2016 年,举报人因廉金贵拖欠 68 万元借款(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8 月期间出借,约定 2014 年 12 月 16 日还款),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 年 11 月 21 日,该案所谓 “开庭” 过程中,迁安市人民法院及审判员马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二、事实认定完全错误,无视举报人提交的完整证据链 诉讼期间,举报人为证明 68 万元借款事实,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核心证据:
上述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足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但迁安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上述证据未作任何提及、审查或认定,仅以 “事实不清” 为由草率裁判,直接导致举报人的举证权利被剥夺,合法债权无法通过司法程序实现。 三、法律文书造假,严重破坏司法严肃性 举报人在案件后续查询中发现,迁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关键法律文书存在明显造假:
四、法律适用错误,自由裁量权滥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抗辩的,法院应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中,举报人不仅提交了转账记录,还提供了借条、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廉金贵未到庭抗辩,完全符合 “法院应支持原告诉求” 的法定情形,且举报人主张的年利率 6%(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合理合法。但迁安市人民法院未适用上述规定,未审查借款事实,也未认定利息计算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对举报人不利的判决,法律推理逻辑混乱,无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 举报请求
举报人承诺:本举报信所述事实均真实客观,所附证据均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夸大或隐瞒。如存在虚假陈述,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恳请贵机关尽快受理并开展调查,将处理进展及时告知举报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 此致 敬礼! 举报人(签字):洪香华 日期:2025 年 9 月 10 日 责任编辑:lmf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