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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村干部赵勇强占村民合法土地,多年权益遭侵害维权无门

作者:祁功祥祁建军尹文良来源:新浪微博

1973 年集体分配: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来源 1973 3 月,国家号召农村植树造林,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穆官屯村五小队(现隶属于穆官屯村村民委员会)响应政策,经集体研究后制定分配方案:将村西北一块土地划分给包括我们在内的 7 户村民,专门用于种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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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依据:当时的分配方案、地块四至范围(东至 排水河西河沿、西至 养牛场东墙、南至 庞家坟南沿、北至 田连信承包林地),约56亩左右。各户分配面积,均详细记录在五小队的原始账目中(我们已持有该账目的复印件,原件由5小队原会计秦凤瑞大儿子秦建成保管,可随时核查),这是我们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凭证;

长期履约:自分配以来,我们 7 户严格按照约定用途种植树木,精心管护。即便后来部分村民将树木砍伐改种耕地,我们仍坚守约定,40 余年来从未改变土地用途,也从未放弃过使用权,这块地承载了我们几代人的汗水与生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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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张官屯乡穆官屯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员赵勇的无程序侵权行为 2025 2 月,赵勇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征得我们 7 户村民中任何一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

擅自伐树:趁我们不在场时,雇佣人员将涉案土地上我们种植多年的树木全部砍伐,现场只留下满地树桩(我们已拍摄树桩及砍伐后的土地现状照片、视频,可作为证据);

强占土地:伐树后,赵勇直接将土地占为己有,既未向我们说明理由,也未给予任何补偿(如树木损失、土地占用赔偿等);

编造借口:我们发现后找赵勇协商,他先后编造多个理由推诿:先是声称谁占就是谁的,后又谎称自家坟地埋在这,甚至狡辩这是无主土地。但我们核查后发现,所谓坟地实为 1985 年纤维厂迁入时埋在赵秀和(已去世)所分树地内,经办人是祁建兴,知情人是田连杰,与我们的土地毫无关联 —— 赵勇的借口完全是为强占土地编造的谎言。

    维权受阻:镇政府协调无果,赵勇变本加厉

面对赵勇的侵权,我们先协商、再找政府,始终选择合法途径维权,却屡屡受挫,赵勇甚至在镇政府介入后公然对抗协调,气焰嚣张。

1. 协商无果:赵勇无视合法凭证,拒绝归还土地 2025 年春季起,我们多次主动找赵勇协商,出示 1973 年的原始账目复印件,说明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恳请他归还土地。但赵勇始终态度强硬,要么拒绝沟通,要么继续用坟地”“无主地等谎言搪塞,完全无视我们的合法权益。

2. 镇政府协调:赵勇当众辱骂村民,对抗行政协调 协商无果后,我们向张官屯镇政府反映情况,镇政府领导介入组织协调。令人震惊的是,赵勇不仅不配合协调,反而变本加厉:

强行耕种:在镇政府领导协调过程中,赵勇直接在涉案土地上播种农作物,用实际行动对抗政府协调;

当众辱骂:面对我们的维权诉求,赵勇在协调现场公然辱骂我们(我们已录制辱骂音频,可清晰证明其态度恶劣),完全不顾及村干部的身份,更无视政府的协调权威。

      额外疑点:赵勇占用集体用地建养殖场,手续不明涉嫌违规

除强占我们的土地外,赵勇还以职务便利占用穆官屯村集体用地建设养殖场,且拒绝公开相关合法手续,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损害集体利益。 我们作为村民,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知情权,因此多次要求赵勇出示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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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体用地的土地租赁合同(证明占用合法性);

2. 养殖场的出租费用账目(确保集体收益未被侵占);

3. 村委关于集体用地出租的公示材料(证明程序合规).

4. 养殖场的第三方环境评估报告(避免污染村民生活环境);

5. 乡级及以上部门的审批材料(证明建设符合规划);

6. 涉案土地的性质证明(确认是否为耕地或禁止建设区域)。

   但赵勇始终以手续在上级”“没必要给你们看等理由拒绝出示,既不说明占用依据,也不公开相关流程。我们有理由怀疑,该养殖场的建设未经过合法审批,集体用地的占用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严重损害了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

二、法律依据:赵勇的行为已明确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赵勇的一系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违法事实清晰,应依法追责。

1. 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土地,侵犯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我们基于 1973 年集体分配获得土地使用权,虽未单独登记,但原始账目及 40 余年的实际使用已形成合法权利,赵勇擅自伐树、强占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我们的使用权;

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赵勇未取得任何批准文件,也未征得使用权人同意,非法占用土地并耕种,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应依法被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1. 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滥用职权,失职渎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赵勇作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员,本应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却利用职务便利强占村民土地、占用集体用地且拒不公开手续,完全违背了村干部的职责要求,属于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丧失了作为村干部的基本资格。

四、实名诉求:

我们都是普通村民,涉案土地是我们 40 余年的生计依托,赵勇的侵权行为让我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我们恳请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及相关部门:

1. 依法调查赵勇非法侵占土地、滥用职权的违法事实;

2.责令赵勇停止侵权,清除涉案土地上的农作物及附着物,返还土地;

3. 要求赵勇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核查赵勇占用集体用地建养殖场的合法性,公开相关审批及账目材料。

我们坚信法律不会偏袒违法者,也恳请相关部门能尽快介入,还我们一个公道,让我们这些普通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实名举报人(签名):祁功祥祁建军尹文良

2025 9 25

责任编辑:l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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