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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亩集体地被违规出让、维权被定罪,土地补偿款去向不明

作者:周宏录 周尚国:周宏顺等人来源:新浪微博

从2009 年 5 月,安平镇经济委员会与周庄周庄村委会签订《土地协议书》,约定将 126 亩村集体土地 “流转” 给镇经委有偿使用(租期 30 年,租金 504 万元),村民仅知晓 “土地出租”,未被告知后续土地性质变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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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2009 年 8 月至 2012 年 5 月,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未履行 “集体土地征收” 法定程序(无村民听证、无补偿方案公告)的情况下,偷偷的将此地块变成了国有土地,与某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续签订 5 份《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包含上述 126 亩集体土地在内的 533093.33 平米土地(含后续补充的 3387 平米、16613.10 平米)自然资源局与规划局收到合同款 50439 万元,并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公告并听取村民意见” 的规定,属 “以租代征” 非法变更土地性质,严重侵害村集体所有权。
二、“一地两证” 制造权属混乱,行政行为自相矛盾:
2018 年,香河县安平镇周庄村村委会按规定与村民签署《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明确包含涉案 126 亩土地;2019 年,某河县又向村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 1999 年 10 月 1 日 - 2029 年 9 月 30 日),证载土地范围与某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完全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发包集体土地不得改变所有权性质,香河县政府既认可村民承包经营权,又为开发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改变现状” 的规定,直接引发后续冲突。
2019 年,某公司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争议地块围挡施工,不仅占用《协议书》约定的 126 亩土地,还将地块四周的道路、灌溉沟渠一并围挡(按 2009 年《协议书》附件平方图,126 亩不含该部分),多占土地事实清晰。
举报人作为新一届村委会成员(2019 年村民选举产生),多次向香河县信访反映,县组织专案组承诺 “3 个月内答复” 却无下文。为阻止开发商 “改变土地现状” 的违规行为,村委会依据《村民代表和部分村民会议记录》(2019 年 12 月 9 日,载明 “同意维权、不闹事、开支集体承担”),组织村民合法阻止施工,属履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管理村集体财产、维护村民权益” 的法定职责。
香河县人民法院错判,定罪量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香河县人民法院原审吴金和判决认定举报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依据香河县价格认证中心 “开发商机械损失 19.8 万元”)、“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
损失归责错误:开发商在土地权属未明时违规施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损失应自行承担,与举报人阻止违规行为无法律因果关系;
“恶势力” 认定不符要件:举报人系依法选举的村干部,维权为集体决议行为,无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的主观意图,未造成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的恶劣影响,不符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关键事实未查清:原审未核查开发商多占道路、沟渠的事实,未调取 2009 年《协议书》平方图等核心证据;
关联事实认定错误:判决提及 “敲诈勒索刘新 3000 元”,实际该款项用于村集体抗疫,无非法占有目的;“周庄小学树木出售” 系派出所协调的民事纠纷,非刑事犯罪。
(三)原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举报人合法辩护权
辩护权被变相剥夺:
举报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某河县相关部门以 “疫情防控” 为由拒绝其自主聘请律师;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在无律师在场(无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签署,部分签名为事后补签(周宏录最初拒绝认罪认罚,具结书被违规完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 的规定。
关键证据涉嫌伪造、调取受阻:
庭审中,公诉人出具的《送达通知》上举报人签名为打印件,非本人亲笔,举报人当庭申请笔迹鉴定被法院驳回;涉案土地信息,地块四至,某河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法院廊坊中院都以 “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 为由拒绝公开,直至举报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后,才准许律师阅卷,导致原审时举报人无法举证 “一地两证” 的权属矛盾。
(四)土地补偿款、租金去向不明,村民财产权益被侵害
2013 年 10 月,某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 “解决民扰” 为由,向安平镇谢屯村、周庄村支付 248.39 亩土地补偿款 3853.265 万元(折算每亩 15.5 万元)。其中周庄村 126 亩土地应得补偿款 1953 万元(15.5 万元 / 亩 ×126 亩),但村集体仅收到 1134 万元,剩余 819 万元至今下落不明;2009 年至 2012 年的土地租金(按《协议书》约定的 504 万元)也未如数发放给村民,香河县相关部门未公开款项收支明细,涉嫌侵占村集体财产。
三、举报诉求
请求上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查处香河县国土资源局 “以租代征”、违规变更土地性质,香河县 “一地两证” 的行政违法行为,撤销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返还周庄村 126 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请求上级司法机关监督香河县人民法院,纠正原审错误判决,撤销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恶势力犯罪团伙” 的认定,宣告举报人无罪;
请求上级部门核查 2013 年土地补偿款 819 万元差额、2009-2012 年土地租金的去向,多占周庄村40余亩土地资金去向。
四、诚信承诺
举报人周宏录、周尚国、周宏顺等郑重承诺:本举报信所述事实均真实客观,佐证材料均为合法取得,无捏造、篡改、虚假陈述情形;若存在不实内容,举报人自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伪证、诬告陷害等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签名并按手印):周宏录 周尚国:周宏顺等人

2025 年 11 月 13日

责任编辑:lmf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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