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人实名举报江西月湖区法院违法执行:关键证据被无视 企业陷停滞来源:新浪微博 我是应翰的父亲应天通,我实名举报: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该院相关执行人员,在其儿子应翰与金玉梅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中,存在故意忽视关键证据、协助规避执行、证据审查不充分及程序违法等多项问题。举报信称,因该院的违法执行行为,其名下多年纳税的企业已陷入经营停滞状态,损失惨重。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金玉梅就民间借贷纠纷将应翰诉至月湖区法院,法院作出(2015)月民一初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应翰返还金玉梅390万元及利息。2016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同年9月,应翰、金玉梅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年10月,月湖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案件本应就此尘埃落定。
然而,后续事态的发展超出了应天通的预期。举报信显示,金玉梅分别于2020年8月、2023年4月两次申请恢复执行,应翰及应天通先后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但均被鹰潭市两级法院驳回。直至2024年5月,在月湖区法院及月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调解下,应翰在即将被月湖区法院拍卖唯一房产下,被逼与金玉梅达成新的执行和解协议。让应天通无法接受的是,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后转回月湖区法院审查办理,但在2025年7月份及2025年10月11日月湖区法院就其反映的案件问题作出二次答复时,未对其中存在的违法执行、证据审查疏漏等关键核心问题作出任何合理、合法的说明。应天通在举报信中明确指出了三大类具体违法违规问题。
其一,故意忽视关键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应天通称,应翰已向执行局副局长涂煜提交了金玉梅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应明伟关于债务已履行完毕的结案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18号执行裁定书确立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不应恢复执行”的裁判规则,本案本应依法结案,但涂煜在金玉梅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仍违规批准恢复执行。此外,2018年8月15日金玉梅亲笔签字确认“利息不计”的协议、2019年3月金玉梅委托应明伟处理案件的书面委托书,均被涂煜及相关执行人员视而不见,仍作出不利于应翰的执行行为。 2022年至2023年,应家补充提交的房产开发商承诺书、律师与金玉梅通话录音、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关于“金玉梅可办理房产过户”的证词,足以证明金玉梅迟迟不办理过户系自身规避其他执行案件,非客观不能,但法院对该类关键证据一概不予采信,仍执意拍卖应翰名下房产。 其二,违背事实、协助规避执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举报信详细描述了关键一幕:2024年5月31日,在涂煜全程见证的和解协议签订过程中,涂煜明知金玉梅存在多个被执行案件,却默许应翰将680万元执行款中的200万元转至金玉梅指定法院未封的个人账户,而非依法转入法院执行账户。应天通认为,该行为直接帮助金玉梅转移财产,对抗其他案件的生效判决执行,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属于典型的协助规避执行行为,涉嫌司法渎职犯罪。 其三,证据审查不充分、未依法调查取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应天通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义务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一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未对“金玉梅是否具备房产过户条件”“债务是否实际履行完毕”等核心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或依法核实,忽略本案关键事实证据反而随意裁判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同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裁判文书应当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的规定,鹰潭市两级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驳回起诉等裁定,均未对其提交的授权书、结案证明等关键证据的不予采纳理由作出任何说明,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申辩权。 申诉请求: 一是恳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司法监督部门依法立案调查,查明涂煜及相关执行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及刑事责任; 二是恳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审查程序,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撤销对金玉梅恢复执行的决定,宣告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三是恳请上级部门责令月湖区人民法院赔偿因违法执行给应翰及所属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据了解,应天通已整理齐全相关证据作为举报附件,包括判决书、和解协议、终结执行裁定书、金玉梅的授权书与结案证明、“利息不计”协议、开发商承诺书、房产商销售人员证词、新和解协议及履行凭证、法院答复等共计10类材料。 应天通在举报信中郑重承诺,所有举报内容均属实,提交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应天通希望通过实名举报引起上级部门的重视,推动问题得到公正解决,维护自身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相关举报已同步提交至上级纪检监察、司法监督等部门。 实名举报人:应翰的父亲应天通 2026年1月6日 责任编辑:lmf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源民心传媒网”的图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民心传媒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